上海清算所信用违约互换集中清算报价指引(修订稿)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保障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信用违约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上海清算所信用违约互换集中清算报价团成员(以下简称报价团成员)提供信息的行为,形成完整、有效的集中清算盯市价格基准和相关参考估值服务等,上海清算所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报价团成员,指按照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定向上海清算所反馈报价信息的市场成员,且应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

第三条  报价团成员应持审慎态度,及时、准确地向上海清算所提供价格信息,并承诺所提供报价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报价团成员资格申请与业务参与

第四条  申请成为报价团成员的市场成员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关申请。

第五条  上海清算所将根据申请机构的资质情况以及对报价参考实体债券的持有情况综合评估,并反馈其报价团成员资格。信用违约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清算会员优先考虑。

第六条  报价团成员开展报价业务前还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上海清算所信用违约互换集中清算报价参考实体申请表》(附件1)。报价团成员如变更报价的参考实体名单,应向上海清算所重新提交附件1

 

第三章    报价要求

第七条  报价信息:报价团成员应按附件2相关要求对报价参考实体按期限提供价格信息。

第八条  报价参考实体:由上海清算所根据参考实体的评级、总资产规模、债券流动性和存量债务等方面综合筛选确定报价参考实体名单。

第九条  报价来源:

(一)报价信息来源应包括双边报价(报买价和报卖价),双边报价暂无成交义务;

(二)报价团成员不得从其他报价团成员处获得报价信息。

第十条  报价纪律:报价团成员应在每日报价窗口内提供至少1次价格信息,具体按附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要求:信息提交、确认后不得修改删除。

 

第四章    报价团成员资格维护

第十二条   报价团成员的每次报价都应保留记录,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   上海清算所根据报价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报价团成员,评估内容包括报价质量、业务配合程度和交易量等,以及其他上海清算所认为有必要的条件。报价质量将重点考察报价数据偏离度、基准偏离度、有效报价天数、每日价格变化程度等。如发现报价团成员存在违反本指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上海清算所有权对该报价团成员采取暂停、取消报价资格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上海清算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报价团成员开展业务交流,协助报价团成员完善报价模型,为报价团成员提供意见建议。对于报价质量和业务配合程度较好的报价团成员,上海清算所将酌情在年度评优中予以加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方公布本指引。

第十六条   上海清算所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附件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本指引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清算所所有。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清算所信用违约互换集中清算报价参考实体申请表

     2.上海清算所信用违约互换集中清算报价详细要求